吉利對峙豐田 知識產權本土保衛(wèi)戰(zhàn)拉開帷幕
對于急于完全占領中國市場的跨國汽車巨頭來說,今天還弱小的吉利、奇瑞等本土企業(yè)是阻礙他們蠶食中國市場的“絆腳石”。情急之余,知識產權成為外方汽車企業(yè)打壓國產汽車企業(yè)的籌碼。“醉翁之意不在酒”,跨國巨頭獨霸中國車市的野心昭然若揭。豐田吉利訴案以吉利全勝告終,而這僅僅只是商業(yè)競爭的一個開始。
11月24日,吉利被豐田訴知識產權侵權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吉利控股集團勝訴。
然而,大多數輿論認為,盡管吉利初戰(zhàn)告捷,但并不意味著此事已告一段落。在未來15天內,豐田極有可能提出上訴。一位業(yè)內人士說,即便豐田暫時放棄法律途徑,跨國公司對于中國本土企業(yè)的緊逼之勢也不會有稍許放松。
吉利豐田訴案已經不僅僅是兩個企業(yè)間的糾紛,而關乎中國汽車業(yè)界的走勢,但這場競技,也必定以兩個企業(yè)間的商業(yè)與非商業(yè)途徑進行下去。
豐田輸得有點慘
2002年底,日本豐田自動車株式會社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指控浙江吉利汽車有限公司使用的美日圖形商標與豐田汽車圖形商標極為近似,已經構成了商標侵權,同時指控吉利公司在廣告宣傳中使用了“豐田”、“TOYOTA”商標,對消費者進行虛假宣傳,從而構成了不正當競爭,同時被推上法庭的還有吉利在北京的兩家經銷商。
這并不是中國民營企業(yè)第一次被海外企業(yè)以侵犯知識產權而告上法庭,但此次訴訟因涉及一直在中國市場人緣不錯的豐田和風頭正勁的吉利,所以備受關注。因吉利是第一家因知識產權問題走上法庭的本土整車生產企業(yè),所以有媒體將此案稱之為“入世后中國汽車界第一案”。
之前,媒體猜測不一,但大多的聲音認為吉利勝算不大。輿論的慣性思維認為,在中國本土汽車制造企業(yè)中,基本無技術研發(fā)可言。已經有的先例有,國內DVD全行業(yè)乖乖向跨國企業(yè)聯盟交專利費。吉利在知識產權問題上不免要交大筆學費,似乎吉利經過生產目錄的洗禮之后,又將悲壯地在迎接下一個波瀾。特別是吉利有關管轄異議的上訴請求被駁回后,豐田的勝算似乎更大了。
然而,豐田的所有訴訟請求都沒有獲得法院的支持。法院認為,汽車屬高價商品,消費者一般都要經過深思熟慮后才會購買。因此,他們對不同品牌的汽車具有較強的識別能力。兩個商標主要部分的線條結構明顯不同,消費者不會產生混淆和誤認。
同時,吉利做廣告時確實使用了“豐田動力,動心價格”、“搭載日本TOYOTA8A-FE四缸電噴發(fā)動機”等詞句,但虛假宣傳是指故意散布與實際不相符的信息。而實際上吉利使用的發(fā)動機均來自天津一汽,該廠是經豐田授權的。因此,吉利在廣告中打出“豐田”及“TOYOTA”的牌子,是對發(fā)動機所具有的性能和來源進行說明。
豐田表現莫名其妙
豐田商標1990年在中國注冊,吉利的商標1996年在國家商標局注冊,吉利汽車和美日商標問世已經有六年之久,豐田這六年在干什么?
按理說,視專利為生命的豐田不應該反應如此遲鈍,即便是按豐田所稱,在發(fā)現吉利使用類似標識后,“于2000年12月就向吉利提出停止使用的要求,之后又在一年之中再三照會,始終未看到對方應對姿態(tài)”(已被吉利否認),那也已經過去了四年,這并不符合幾十年來一直強調“汽車第一,知識產權也是第一”的豐田的作風。
其次,豐田是將吉利公司和兩家北京銷售商一起告上法庭的。在開庭時,豐田方面突然撤銷了對第二被告北京聯創(chuàng)汽車貿易有限責任公司的指控。豐田撤銷第二被告的目的現在仍不明確。有媒體分析,豐田把在北京的銷售商列為被告,是為了避開吉利的老家寧波而在北京立案,至于撤銷第二被告,很可能是由于證據不足。
最后,就在庭審當天下午,法庭審理進入到最后一個程序,由合議庭對雙方進行調解時,豐田出人意料地表示,愿意接受調解,稱只要吉利承認自己侵權和不正當競爭,豐田愿意放棄1400余萬元的索賠。
種種舉動,是否證明豐田是信心不足呢?也有意見認為,這是豐田給吉利的一個“套”,意在以貌似大度的舉動讓吉利自亂陣腳。但當吉利斷然拒絕了調解要求后,豐田接下來的動作確讓人看不懂了。除了訴訟請求后,豐田竟然在法庭上提出將豐田圖形商標、“豐田”及“TOYOTA”認定為馳名商標。其目的不純成了鐵板釘釘的事實。
國家工商總局最新的《5號令》將馳名商標定義為“在中國為相關公眾廣為知曉并具有較高聲譽的商標”。《5號令》取消了馳名商標必須是注冊商標這個條件。同時,根據地域原則,馳名商標需要在受保護的國家馳名,增加了要求保護的馳名商標應“在中國”范圍內馳名的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