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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舊換新利好輕型商用車

作者: 汽配人網(wǎng) 發(fā)表于: 2009-07-16

  針對近日財政部、商務部等聯(lián)合印發(fā)的《汽車以舊換新實施辦法》中的有關汽車以舊換新有關政策問題,財政部、商務部有關負責人接受記者專訪時表示,同一車輛可以享受“多重補貼”。

  1.6L減稅后不再享受

  《實施辦法》將汽車以舊換新實施時間確定為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凡在此期間將符合有關條件的老舊汽車、“黃標車”交售給依法設立的指定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yè),并換購新車的車主可享受補貼。

  根據(jù)《實施辦法》,報廢老舊汽車并換購新車的補貼標準為報廢中、輕、微型載貨車,每輛分別補貼6000元、5000元、4000元;報廢中型載客車,每輛補貼5000元。報廢“黃標車”并換購新車的補貼標準為報廢中重型、輕型、微型載貨車,每輛分別補貼6000元、5000元、4000元,報廢大、中、小、微型載客車,每輛分別補貼6000元、5000元、4000元、3000元,報廢轎車、專項作業(yè)車,每輛補貼6000元。

  對此,財政部、商務部有關負責人表示,報廢車輛與新車的車主必須為同一單位或個人;報廢與換購的車輛均不含三輪汽車、低速貨車;對換購新車的類型、型號、品牌均無限制。但提前報廢“黃標車”并換購新車的,新車已享受了1.6升及以下乘用車減半征收車輛購置稅政策的,不再享受以舊換新補貼。

  對于同一車輛能否享受“多重補貼”問題,財政部、商務部有關負責人均表示,報廢車輛同時符合《實施辦法》和財政部、商務部公告2009年第20號規(guī)定的多個補貼條件的,只能享受一種補貼。鑒于目前我國部分大中城市對“黃標車”報廢更新有一定資金補貼,如中央補貼政策與地方補貼政策共同使用,效果會更加明顯,因此,為鼓勵各地根據(jù)實際情況,制定相關配套政策和措施,引導老舊汽車、“黃標車”提前報廢,明確各地出臺的相關政策應與汽車以舊換新政策一并執(zhí)行。

  輕型商用車相對受益

  對于《實施辦法》出臺,專業(yè)機構表示,補貼的目的在于拉動汽車消費,促進節(jié)能減排,但由于補貼標準原則上不高于車輛購置稅金額,將難以有效刺激汽車消費。

  分析人士指出,由于受益于補貼的車型主要用于客運和貨運市場,目前整體處于景氣恢復期,車主為了獲得3000-6000元的補貼而提前報廢舊車,并花費數(shù)萬元購置新車的意愿很弱,此政策難以刺激汽車的提前報廢。當然,對于本來就有打算報廢汽車的消費者會有一定程度受益,但這部分購車需求屬于正常的汽車需求。目前,國內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yè)數(shù)量較少,車主進行汽車報廢并不方便;報廢汽車所得較少,從經(jīng)濟回報的角度考慮,車主并不愿意進行汽車報廢。

  招商證券的研究報告指出,從資本市場關注的“補貼范圍和標準”上看,并沒有超預期的方面,他們認為《辦法》的正式公布對汽車銷量整體刺激作用有限,對相關公司股價刺激實效性較短。根據(jù)補貼金額與不同類型車價比例比較,輕型商用車相對受益,主要上市公司為江鈴汽車、江淮汽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