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認為不算.建議看以下這篇論文.我認為很有道理.
我國刑法第263條規(guī)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gòu)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shù)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zāi)、救濟物資的。”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是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3條規(guī)定的搶劫罪加重處罰情節(jié)之一。在司法實踐中,雖然2000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41次會議通過,并于同月18日施行的《關(guān)于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yīng)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guī)定:“刑法第263條第(二)項規(guī)定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既包括在從事旅客運輸?shù)母鞣N公共汽車,大、中型出租車,火車,船只,飛機等正在運營中的機動公共交通工具上對旅客、司售、乘務(wù)人員實施的搶劫,也包括對運行途中的機動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攔截后,對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員實施的搶劫?!钡私忉屢廊惠^為籠統(tǒng),在審判實踐中就如何認定在公共交通工具上進行搶劫仍有爭議,認識各異,不便掌握。根據(jù)解釋,筆者認為這種搶劫只是針對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員及所載財物實施的,一般不應(yīng)當(dāng)包括搶劫公共交通工具本身。
我要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