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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北京市個人承包運營的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個人所得稅如何調整?

對北京市個人承包運營的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個人所得稅如何調整?
提問者:網(wǎng)友 2017-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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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jù)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guī)定,自2008年3月1日起,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標準從每月1600元提高到每月2000元。現(xiàn)對北京市個人承包運營的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個人所得稅做出相應調整,請依照執(zhí)行。出租車駕駛員采取單車承包或承租方式運營取得的收入,自2008年3月1日起按每月單車應納稅額60元的標準繳納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個人所得稅。
回答者:網(wǎng)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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