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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氣開給我們13%的進項增值稅, 我們開給租戶是17%的銷項,我們要交4%的增值稅,既不是很冤枉?如何處理

天然氣費本來代收代付的,如何處理?請賜教。謝謝!
提問者:網友 2017-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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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 第二條 增值稅稅率: (一)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貨物,除本條第(二)項、第(三)項規(guī)定外,稅率為17%。 (二)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稅率為13%: 1.糧食、食用植物油; 2.自來水、暖氣、冷氣、熱水、煤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沼氣、居民用煤炭制品; 3.圖書、報紙、雜志; 4.飼料、化肥、農藥、農機、農膜; 5.國務院規(guī)定的其他貨物。 (三)納稅人出口貨物,稅率為零;但是,國務院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四)納稅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簡稱應稅勞務),稅率為17%。 稅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天然氣增值稅稅率為13%,因此你開給租戶的增值稅發(fā)票也應該按照13%的稅率開具,而不能按照17%的開具的。
回答者:網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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