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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車輛報廢期限問題,急

請問一下天津市的小型車輛報廢的期限是多少年
提問者:網(wǎng)友 2017-06-15
最佳回答
第四條各類機動車使用年限分別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載客汽車使用8年,中型出租載客汽車使用10年,大型出租載客汽車使用12年; (二)小、微型租賃載客汽車使用10年,大、中型租賃載客汽車使用15年; (三)小、微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0年,中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2年,大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5年; (四)公共汽車、無軌電車使用13年; (五)大型旅游、公路客運汽車使用15年; (六)其他小、微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8年,其他大、中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使用20年; (八)三輪汽車、裝用單缸發(fā)動機的低速載貨汽車使用9年,裝用單缸以上發(fā)動機的低速載貨汽車以及微型載貨汽車使用12年,半掛牽引汽車及其他載貨汽車使用15年; (九)全掛車使用10年,半掛車、中置軸掛車使用15年; (十)正三輪摩托車使用10年-12年,其他摩托車使用11年-13年,具體使用年限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guān)部門在上述使用年限范圍內(nèi),結(jié)合本地實際情況確定。 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和專項作業(yè)車無使用年限限制。
回答者:網(wǎng)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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